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添加时间:(四)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%(含本次投资金额);(五)在业务存量、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,在专业化管理、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,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;(六)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,不得以委托资金、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;
(八)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与拟设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,且拟设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:(一)营运资金到位;(二)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;(三)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;
(十一)成员单位数量较多,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;(十二)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依法设立,具有法人资格;(二)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;
第一百七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(一)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;(二)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、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,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,风险模型研究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,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,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,相互不得兼任,且无不良记录;
北京建立处分执行定期报告制度中央纪委网站发文提出,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问题,直接关系到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,把处分执行到位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考核重要标准,突出考核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对处分决定按期宣布、送达,是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被处分人职务、级别、工资变更手续,是否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处分期间及处分影响期内有关选拔任用、职务晋级、考核评优等相关规定。
第七章 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获准机构变更事项许可的,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,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。获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,拟任人应自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到任,并向决定机关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。